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重訴字第105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寅材工程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鄭寅材 被 告 陳佳伶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鄭喻心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2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26,161,218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但書第3款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6,995,240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嗣變更如主文第一項所示(卷第105-108、156頁), 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依 前揭規定,程序上應予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寅材工程有限公司(下稱寅材公司)於民國112年1月16日以被告鄭寅材、陳佳伶為連帶 保證人,出具授信契約書,約定對原告在授信總額度30,000,000元內為授信往來,依授信契約書第7條約定,寅材公司之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債務視為全部到期,依授信契約書第15條約定,連保證人應即負連帶清償責任。嗣寅材公司於112年5月31日起向原告借款共18筆, 詎寅材公司自附表一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即未依約清償,目前尚欠如附表二所示16筆欠款本金、利息、違約金未清償。 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 法律關係,提起 本件訴訟等語。 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同意原告請求,但目前已與 債權銀行有債務協商,接下來每月20日會匯款到原告之專戶中,由原告分配本息給其他銀行等語。 三、 原告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授信契約書、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放款戶資料查詢申請單為證,且未為被告所爭,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又寅材公司前依經濟部協助企業辦理銀行債權債務協商作業要點等規定,與包含原告在內之債權銀行為債權債務協商,並經金融機構債權總額1/2以上同意等情,雖有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員林分行113年9月25日函(卷第167頁)可憑,惟依寅材工程有限公司全體債權金融機構債權債務協商會議紀錄會議結論第(五)點、第(七)點:各債權銀行自113年7月5日起即不得再對借、保人採取存款抵銷、假扣押、假處分等保全措施或強制執行,已採取保全執行者,同意不再進行後續保全程序;協商成立後,借款人未違反銀行團協議前,各債權銀行不得對借、保人主張違反授信合約規定,或單獨行使抵銷權,或進行查封、假扣押、假處分等強制執行行為,惟第三債權人前述行為時,不在此限,各債權銀行得依原已取得之支付命令執行;各債權銀行同意針對寅材公司應收款項暫時不為強制執行及假扣押等行為。各債權銀行為符合內控規範,須先行向寅材公司取得執行名義時,寅材公司承諾收取執行名義且不向法院聲明異議等約定(卷第183頁),可知債權銀行仍得對被告依法取得執行名義,僅寅材公司未違反協商內容前,各債權銀行暫不為強制執行而已,故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上開借款本息及違約金,自屬有據。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原告26,161,218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事證已經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經本院審酌後,認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弘仁 法 官 范馨元 法 官 張亦忱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須 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如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附表一 | | | | | | | | 自民國113年6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21311%計算之利息。 | 自民國113年7月28日起至民國114年1月27日止,依左列所示利率10%,自民國114年1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依左列所示利率20%計付違約金。 | | | | 自民國113年4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20556%計算之利息。 | 自民國113年5月21日起至民國113年11月20日止,依左列所示利率10%,自民國113年1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依左列所示利率20%計付違約金。 | | | | 自民國113年4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21311%計算之利息。 | 自民國113年5月31日起至民國113年11月30日止,依左列所示利率10%,自民國113年1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依左列所示利率20%計付違約金。 | | | | 自民國113年5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205%計算之利息。 | 自民國113年6月20日起至民國113年12月19日止,依左列所示利率10%,自民國113年12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依左列所示利率20%計付違約金。 | | | | 自民國113年5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205%計算之利息。 | 自民國113年6月18日起至民國113年12月17日止,依左列所示利率10%,自民國113年12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依左列所示利率20%計付違約金。 | | | | 自民國113年6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21311%計算之利息。 | 自民國113年7月28日起至民國114年1月27日止,依左列所示利率10%,自民國114年1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依左列所示利率20%計付違約金。 | | | | 自民國113年5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20556%計算之利息。 | 自民國113年6月21日起至民國113年12月20日止,依左列所示利率10%,自民國113年1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依左列所示利率20%計付違約金。 | | | | 自民國113年4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21311%計算之利息。 | 自民國113年5月31日起至民國113年11月30日止,依左列所示利率10%,自民國113年1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依左列所示利率20%計付違約金。 | | | | 自民國113年6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205%計算之利息。 | 自民國113年7月20日起至民國114年1月19日止,依左列所示利率10%,自民國114年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依左列所示利率20%計付違約金。 | | | | 自民國113年5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205%計算之利息。 | 自民國113年6月18日起至民國113年12月17日止,依左列所示利率10%,自民國113年12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依左列所示利率20%計付違約金。 | | | | 自民國113年4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21222%計算之利息。 | 自民國113年5月27日起至民國113年11月26日止,依左列所示利率10%,自民國113年11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依左列所示利率20%計付違約金。 | | | | 自民國113年5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21%計算之利息。 | 自民國113年6月16日起至民國113年12月15日止,依左列所示利率10%,自民國113年12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依左列所示利率20%計付違約金。 | | | | 自民國113年4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21289%計算之利息。 | 自民國113年5月24日起至民國113年11月23日止,依左列所示利率10%,自民國113年11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依左列所示利率20%計付違約金。 | | | | 自民國113年5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21%計算之利息。 | 自民國113年6月14日起至民國113年12月13日止,依左列所示利率10%,自民國113年12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依左列所示利率20%計付違約金。 | | | | 自民國113年5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21222%計算之利息。 | 自民國113年6月27日起至民國113年12月26日止,依左列所示利率10%,自民國113年12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依左列所示利率20%計付違約金。 | | | | 自民國113年5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21%計算之利息。 | 自民國113年6月16日起至民國113年12月15日止,依左列所示利率10%,自民國113年12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依左列所示利率20%計付違約金。 | | | | 自民國113年5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21289%計算之利息。 | 自民國113年6月24日起至民國113年12月23日止,依左列所示利率10%,自民國113年12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依左列所示利率20%計付違約金。 | | | | 自民國113年5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21%計算之利息。 | 自民國113年6月14日起至民國113年12月13日止,依左列所示利率10%,自民國113年12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依左列所示利率20%計付違約金。 | | | | | |
附表二 | | | | | | | | 自民國113年8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23278%計算之利息。 | 自民國113年9月21日起至民國114年3月20日止,依左列所示利率10%,自民國114年3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依左列所示利率20%計付違約金。 | | | | 自民國113年8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23278%計算之利息。 | 自民國113年10月1日起至民國114年3月30日止,依左列所示利率10%,自民國114年3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依左列所示利率20%計付違約金。 | | | | 自民國113年8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23267%計算之利息。 | 自民國113年9月20日起至民國114年3月19日止,依左列所示利率10%,自民國114年3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依左列所示利率20%計付違約金。 | | | | 自民國113年8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23178%計算之利息。 | 自民國113年9月18日起至民國114年3月17日止,依左列所示利率10%,自民國114年3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依左列所示利率20%計付違約金。 | | | | 自民國113年8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23278%計算之利息。 | 自民國113年9月21日起至民國114年3月20日止,依左列所示利率10%,自民國114年3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依左列所示利率20%計付違約金。 | | | | 自民國113年8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23278%計算之利息。 | 自民國113年10月1日起至民國114年3月30日止,依左列所示利率10%,自民國114年3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依左列所示利率20%計付違約金。 | | | | 自民國113年8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23267%計算之利息。 | 自民國113年9月20日起至民國114年3月19日止,依左列所示利率10%,自民國114年3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依左列所示利率20%計付違約金。 | | | | 自民國113年8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23178%計算之利息。 | 自民國113年9月18日起至民國114年3月17日止,依左列所示利率10%,自民國114年3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依左列所示利率20%計付違約金。 | | | | 自民國113年8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23278%計算之利息。 | 自民國113年9月27日起至民國114年3月26日止,依左列所示利率10%,自民國114年3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依左列所示利率20%計付違約金。 | | | | 自民國113年8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23622%計算之利息。 | 自民國113年9月16日起至民國114年3月15日止,依左列所示利率10%,自民國114年3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依左列所示利率20%計付違約金。 | | | | 自民國113年8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23778%計算之利息。 | 自民國113年9月24日起至民國114年3月23日止,依左列所示利率10%,自民國114年3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依左列所示利率20%計付違約金。 | | | | 自民國113年8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23622%計算之利息。 | 自民國113年9月14日起至民國114年3月13日止,依左列所示利率10%,自民國114年3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依左列所示利率20%計付違約金。 | | | | 自民國113年8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23278%計算之利息。 | 自民國113年9月27日起至民國114年3月26日止,依左列所示利率10%,自民國114年3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依左列所示利率20%計付違約金。 | | | | 自民國113年8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23622%計算之利息。 | 自民國113年9月16日起至民國114年3月15日止,依左列所示利率10%,自民國114年3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依左列所示利率20%計付違約金。 | | | | 自民國113年8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23788%計算之利息。 | 自民國113年9月24日起至民國114年3月23日止,依左列所示利率10%,自民國114年3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依左列所示利率20%計付違約金。 | | | | 自民國113年8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23622%計算之利息。 | 自民國113年9月14日起至民國114年3月13日止,依左列所示利率10%,自民國114年3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依左列所示利率20%計付違約金。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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