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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 年度重訴字第 14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144號
原      告  豐邑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又良  
訴訟代理人  高宥翔律師
            陳湧玲律師
被      告  林信介  

上列當事人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規定繳納裁判,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對被告提起本件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民事訴訟,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0,200元,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3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3日內繳納上開裁判費,該裁定已於113年10月25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今仍未繳納上開裁判費,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答詢表在卷足佐,揆諸前揭規定,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玉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康綠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