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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 年度重訴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1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2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吳翠峯 
被      告  東玉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柯志明 


被      告  柯志明 

            柯志男 


            柯兆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支付命令聲請費新台幣500元)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曾對被告等聲請支付命令(本院112年司促字第8903號),被告異議而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15日以112年補字第723號裁定原告應於10日內補繳足第一審裁判新台幣44萬9124元。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2年11月2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未補繳,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繳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