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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 年度重訴字第 8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7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80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林美良
被      告  王長發產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秋霞

被      告  王能宏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9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案由欄有關「本院於民國113年08月22日所為之判決」之記載,應更正為「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4日所為之判決」。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顯然之錯誤,顯係誤寫,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堯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盈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