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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 年度除字第 104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5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04號
聲 請 人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城中
分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簡啓成
代 理 人 簡翊芸
上列
聲請
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
由
聲請人
負擔。
理 由
一、
上開
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317號
公示催告
。
二、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
,已於民國113年4月5日屆滿,
迄
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
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民事庭
法 官
李昕
以上
正本
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莊何江
支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000104號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號
暨
負責人
(新臺幣)
001
聚泰環保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周文東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南彰化分行
112年7月20日
47,481元
DP0000000
002
聚隆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周文東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南彰化分行
112年7月20日
168,036元
DP0000000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