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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 年度除字第 13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3號
聲  請  人  譚慶龍 

代  理  人  譚文峋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3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0月6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民事庭法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莊何江

支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000013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臺幣)


001
譚慶龍
第一商業銀行溪湖分行
112年6月10日
75,000元
QA0000000

002
譚慶龍
第一商業銀行溪湖分行
112年7月10日
75,000元
QA0000000

003
譚慶龍
第一商業銀行溪湖分行
112年8月10日
75,000元
QA0000000

004
譚慶龍
第一商業銀行溪湖分行
112年9月10日
75,000元
QA0000000

005
譚慶龍
第一商業銀行溪湖分行
112年10月10日
75,000元
QA0000000

006
譚慶龍
第一商業銀行溪湖分行
112年11月10日
75,000元
QA0000000

007
譚慶龍
第一商業銀行溪湖分行
112年12月10日
75,000元
Q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