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 年度除字第 142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42號
聲  請  人  東鴻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耀德 
代  理  人  林嘉崎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5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6月29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民事庭法官 范馨元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莊何江
支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000142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負責人


(新臺幣)

001
金聯菖塑膠有限公司
吳承昌
台中商業銀行秀水分行
113年2月29日
1,778,438元
SS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