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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 年度除字第 173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73號
聲  請  人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市榮民服務處(即
            張義坤之遺產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  黃信仁 
代  理  人  林漢民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7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8月13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
                  民事庭法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莊何江
           
股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000173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久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98NX0000000-0

1
19

002
久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04NX0000000-0

1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