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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 年度除字第 18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87號
聲  請  人  鐘芮妤  
代  理  人  鐘琬詒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8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8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庭法官 詹秀錦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莊何江
           
支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000187號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號
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金輝建設有限公司 黃莛秀
有限責任彰化第六信用合作社營業部
113年3月31日
200,000元
FA21256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