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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 年度除字第 193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93號
聲  請  人  君庭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啓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2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0月3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民事庭法官 鍾孟容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莊何江
           
支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000193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負責人

(民國)
(新臺幣)

001
富居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雷慶章
三信商業銀行
員林分行
113年2月28日
11,351元
P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