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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 年度除字第 5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1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5號
聲  請  人  吳進田 
代  理  人  蘇志淵律師
複  代理人  李佳和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0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2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民事庭法官 劉玉媛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莊何江
支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5號
編號
發票人暨負責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全程有限公司
張顧瀚
第一商業銀行
員林分行
112年5月31日
106,421元
Q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