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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 年度除字第 5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3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57號
聲  請  人  庠宏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有吉 
代  理  人  楊舒羢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7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2月23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民事庭法官 洪榮謙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莊何江
           
支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000057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負責人


(新臺幣)


001
聖田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楊龍財
華南銀行和美分行
112年6月10日
175,361元
RD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