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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 年度除字第 84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4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84號
聲  請  人  瑞壕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伊秀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5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民事庭法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莊何江
支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000084號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號
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瑞壕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陳伊秀
兆豐商業銀行
員林分行
112年9月30日
535,920元
BJ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