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保險字第11號
原 告 謝儒宗
被 告 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12日以114年補字第265號裁定命原告應於7日內補繳。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4年4月1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原告逾期
迄未補繳,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
失所附麗,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