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勞續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薛淑燕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即
被告高動力國際有限公司間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3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人就其敗訴部分全部提起上訴,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4,910元,原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2,780元,
惟其中
資遣費178,445元、薪資補償金114,010元,共計292,455元部分,本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150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4,100元(計算式:6,150元×2/3=4,100元),故本件第二審裁判費為8,680元(計算式:12,780元-4,100元=8,6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姚銘鴻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