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勞補字第103號
原 告 廖泳澎
被 告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彰化郵局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16日裁定
,命其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51,693元。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2年12月1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然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答詢表
可稽,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鍾孟容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