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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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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4 年度勞補字第 3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6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溢領薪資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34號
原      告  芝竺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稘蒲  
訴訟代理人  張禮安律師
被      告  林兆恩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溢領薪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第15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返還溢領薪資新臺幣(下同)155,915元、給付損害賠償801,225元,合計957,140元,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957,14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為12,680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3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沛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游峻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