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勞補字第98號
上一人
被 告 蔬菜之家園藝資材行
法定代理人 柯淑妹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萬3,94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洪堯讚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附
繕本)並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
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