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4 年度勞訴字第 3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退休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訴字第3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李芳盛  


上訴
即  被  告  雅得電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芳銘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退休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上訴聲明為:一、原判決廢棄。二、右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6,975,000元。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及上訴利益均核為6,975,000元,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4,749元,然上訴人係請求給付退休金,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故本件第二審裁判費為41,58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5年6月2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沛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游峻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