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4 年度勞訴字第 5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退休金差額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訴字第51號
原      告  陳松溪  
            張智杰  

            梁昆塗  
            涂俊雄  
            吳騰文  
            莊捷智  
            黃劍明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嚴珮菱律師
被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文生  
訴訟代理人  邱寶弘律師
複  代理人  胡宗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三月二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應於七日內提出「年資結清協議書」。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鍾孟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施惠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