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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4 年度勞訴字第 5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退休金差額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4年度
勞訴
字第51號
原 告 陳松溪
張智杰
梁昆塗
涂俊雄
吳騰文
莊捷智
黃劍明
共 同
訴訟
代理人
嚴珮菱
律師
被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文生
訴訟代理人
邱寶弘律師
複 代理人 胡宗智律師
上列
當事人
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
應再開
言詞辯論
,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三月二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為言詞辯論
期日
。原告應於七日內提出「
年資結清協議書」。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鍾孟容
以上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施惠卿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