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0001號
債 權 人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方玉龍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89,659元,及自民國114年4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5.99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4年5月25日按逾期還款期數一期收取新臺幣300元,逾期二期收取新臺幣700元,逾期三期收取新臺幣1,200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計收期數為3期。
二、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11,390元,及自民國114年5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1.4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6月16日按逾期還款期數一期收取新臺幣300元,逾期二期收取新臺幣700元,逾期三期收取新臺幣1,200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計收期數為3期。。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