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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1010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0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0102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  務  人  楊益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楊益昌前於民國112年12月06日經網路向聲請人線上申辦個人信用貸款新臺幣(以下同)400,000元整,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325,289元,及自民國114年07月06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6.80%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4年08月0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600元之違約金,以三期為限。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
    (二)債務人楊益昌前於民國114年03月18日經網路向聲請人線上申辦個人信用貸款新臺幣(以下同)60,000元整,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58,645元,及自民國114年06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2.40%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07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600元之違約金,以三期為限。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爰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註:一、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10102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25289元
楊益昌
自民國114年07月0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6.80%
002
新臺幣58645元
楊益昌
自民國114年06月1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2.40%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25289元
楊益昌
自民國114年08月07日起
至清償日止
 每期採固定金額計收違約金600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支付期數為3期。
002
新臺幣58645元
楊益昌
自民國114年07月19日起
至清償日止
 每期採固定金額計收違約金600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支付期數為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