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0369號
債 權 人 王耀億
債 務 人 愛沐精品衛浴股份有限公司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500,000元,及自民國114年3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四、債權人其餘之聲請
駁回。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本件債權人聲請併對債務人愛沐精品衛浴股份有限公司之
法定代理人謝其斌核發支付命令;
惟查,債權人所提資料未足以釋明謝其斌有以自己名義簽發支票或
背書,則依聲請意旨認債權人對謝其斌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之部分,顯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