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0393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梁建舜
梁國基
許雅娟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拾伍萬參仟參佰肆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
二、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玖仟伍佰肆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梁建舜於民國(下同)103年就讀國立聯合大學時,邀同債務人梁國基、許雅娟為連帶
保證人訂立就學貸款,就學貸款借據額度為新臺幣(下同)800,000元整,又於民國(下同)109年就讀國立聯合大學時,邀同債務人許雅娟為連帶保證人訂立就學貸款,就學貸款借據額度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整,
按各學期就學貸款合併計算實際動用借支522,881元,約定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學日或退伍日(113年02月01日)一年後之次日始攤還本息;倘債務人不依期攤還時,除自逾
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本息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本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
詎債務人等自應還日114年08月01日起,未履約攤還本息,尚欠482,883元及請求事項所列之利息、違約金,
迭經催討無果,依約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即喪失分期攤還權利,借款視同全部到期,應全部清償。
(三)請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核發支付命令。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10393號
利息:
違約金:
| | | | | |
| | | | |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
| | | | |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