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047號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
債務人楊清吉間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予
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㈠
經查債務人楊清吉係受
輔助宣告人,故請提出債務人楊清吉(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及其
輔助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㈡承上,並請具狀增列其輔助人之姓名及送達地址,並提出更正後之
聲請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