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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104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047號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上列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楊清吉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經查債務人楊清吉係受輔助宣告人,故請提出債務人楊清吉(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及其輔助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㈡承上,並請具狀增列其輔助人之姓名及送達地址,並提出更正後之聲請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