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0471號
債 權 人 范惇
律師即呈禾康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
上列
債權人因與
債務人張守慧即茂鋒食品商行間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予
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張守慧(即茂鋒食品商行之負責人,地址:彰化縣○○鄉○○村○○路00○00號1樓)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省略)。
二、請提出沈育正為呈禾康股份有限公司破產事件之監查人之相關釋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