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0496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李春美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拾肆萬玖仟捌佰肆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李春美前於民國110年11月3日、112年7月20日、113年7月30日,向
聲請人共借款新臺幣95萬元整,並訂立借據三份,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債務人尚積欠
聲請人詳如附表所列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償還。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核賜准對債務人等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10496號
利息:
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