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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1054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0543號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代  理  人  王儷蓉  
債  務  人  王品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65,68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10543號
編號
本金金額
(新臺幣)
利息起期間
(民國)
利息(年利率)
請求違約金期間
(民國)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125,783元
自114年7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13.92%
114年8月26日起至114年9月25日止
以本金2,273元年息百分之1.392計算。
114年9月26日起至114年10月25日止
以本金4,572元按年息百分之1.392計算。
114年10月26日起至114年11月25日止
以本金6,898元按年息百分之1.392計算。
114年11月26日起至115年2月25日止
以本金125,783元按年息百分之1.392計算。




115年2月26日起至115年5月25日止
以本金125,783元按年息百分之2.784計算。




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每一期)
002
139,903元
自114年7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14.5%
114年8月27日起至114年9月26日止
以本金2,110元按年息百分之1.45計算。
114年9月27日起至114年10月26日止
以本金4,245元按年息百分之1.45計算。
114年10月27日起至114年11月26日止
以本金6,406元按年息百分之1.45計算。
114年11月27日起至115年2月26日止
以本金139,903元按年息百分之1.45計算。。




115年2月27日起至115年5月26日止
以本金139,903元按年息百分之2.9計算。




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每一期)

註:一、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