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0710號
債 權 人 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許振彥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6,571元,及其中新臺幣
26,171元自民國114年4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14年5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加計千分之一之懲罰性
違約金,
懲罰性違約金以90日為限,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