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0788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許添棟
上列
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因與
債務人湯耀明等二人間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予
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院95年度執字第21526號
債權憑證,並釋明前開債
二、如
本件請求之債權與前開債權憑證所載債權非同一債權,請提出本件請求金額新臺幣(下同)1,380,089元之計算依據及計算式(受讓本金僅432,816元,逾此部分之請求依據及計算式尚待釋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