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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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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1078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0788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許添棟  
上列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湯耀明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院95年度執字第21526號債權憑證,並釋明前開債
    權憑證所載債權與本案請求之債權同一債權。
二、如本件請求之債權與前開債權憑證所載債權非同一債權,請提出本件請求金額新臺幣(下同)1,380,089元之計算依據及計算式(受讓本金僅432,816元,逾此部分之請求依據及計算式尚待釋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