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085號
債 權 人 建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建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因與「
債務人傅世杰」間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建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予
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
聲請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
聲請狀列債務人姓名與所提協議書
所載內容不符。故請確認債務人之正確姓名,並提出記載正確之聲請狀
繕本2件。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