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0854號
債 權 人 達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達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因與
債務人宇晉木業社間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達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予
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
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確認
本件請求之債務人為何人?(依照商工登記公示資料,宇晉木業社組織類型為「合夥」,施長輝僅為負責人,而
聲請狀請求標的一、記載債務人為宇晉木業社即施長輝),如有誤列載之部分,請提出更正後之
聲請狀。
三、請釋明利息起算日為民國114年5月5日之依據為何?如無法釋明,請具狀更正利息計算
期間為:自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四、請提出宇晉木業社(商業統一編號:00000000,地址:彰化縣○○鄉○○街000號)之負責人施長輝(地址:彰化縣○○鄉○○街000號)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