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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1124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1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1241號
債  權  人  崙名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徐錫文  
上列債權人崙名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因與債務人陳建中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崙名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徐錫文為貴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之證明文件(如公所備查函、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等)。
二、提出彰化縣○○市○○○路000○00號5樓之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含所有權人陳建中之身分證字號)。
三、承上,另提出債務人陳建中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省略)。
四、提出有記載管理費負擔依據之貴管理委員會社區住戶規約影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