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1308號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胡建越
債 務 人 呂玉真
何一三
一、
債務人呂玉真應向
債權人給付(1)新臺幣17,405,530元(2)新臺幣510,717元,及均自民國114年7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2.25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14年8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
違約金,並應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如對債務人呂玉真之財產
強制執行無效果時,債務人何一三就前開債務應負清償責任。
二、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
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