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1383號
債 權 人 順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順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因與
債務人楊承燁等二人間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順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予
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已對債務人為
債權讓與通知之釋明資料(如回執影本等)。
二、請將
聲請狀之聲請事項二更正為「
督促程序費用由債務人楊承燁負擔,如對債務人楊承燁之財產
強制執行無效果時,債務人王俊又就前開債務應負清償責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