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1383號
債 權 人 順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楊承燁
王俊又
一、
債務人楊承燁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386,848元,及自民國114年10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8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如對債務人楊承燁之財產
強制執行無效果時,債務人王俊又就前開債務應負清償責任,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0 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