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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1142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1425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江嬌容  
上列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陳詩婷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經查債務人陳詩婷係受輔助宣告人,故請提出債務人陳詩婷(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及其輔助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承上,並請具狀增列其輔助人之姓名及送達地址,並提出更
    正後之聲請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