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1876號
債 權 人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張皓鈞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531,825元,及自民國114年7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7.77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14年8月9日起按逾期還款期數計收
違約金,逾期1期時收取違約金新臺幣300元,連續逾期2期時收取違約金新臺幣700元,連續逾期3期時收取違約金新臺幣1,200元,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3期。
二、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31,968元,及自民國114年8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9.97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14年9月16日起按逾期還款期數計收違約金,逾期1期時收取違約金新臺幣300元,連續逾期2期時收取違約金新臺幣700元,連續逾期3期時收取違約金新臺幣1,200元,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3期。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0 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