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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1196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1969號
債  權  人  旭呈活動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榆榛  

上列債權人旭呈活動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張子榤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旭呈活動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聲請狀事實及理由一、「...其款項已由仲信小額分期給付」,請提出得請求新臺幣288,000元之詳細計算式。
二、請提出已為催告之釋明文件(如存證信函及其回執影本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