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1996號
債 權 人 裕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裕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因與
債務人林思嫻即轉角花店園藝企業社間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裕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予
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
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
聲請狀請求標的記載「..及自民國114年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然請求原因及事實之三提及「...自113年1月30日起即未再給付
聲請人保養維修費...」、四「自113年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請確認何日期為正確之日期。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