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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1219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2193號
債  權  人  貫登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又瑋  


上列債權人貫登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黃約翰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貫登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請求之利息為年息百分之6,依據為何?(依民法第203條之規定,一般債務如未約定利率且無其他法律依據者,其利息之請求,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故如無依據,請更正請求利率為年息百分之5)
二、請釋明欠費明細中第15點得請求新臺幣3,532元之詳細計算式及得請求民國114年1月28日至114年7月27日止之公共電費依據為何?(租賃契約似從114年7月28日起開始起算)如無法釋明,請具狀更正請求金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