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2193號
債 權 人 貫登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貫登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因與
債務人黃約翰間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貫登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予
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
本件請求之利息為年息百分之6,依據為何?(依
民法第203條之規定,一般債務如未約定利率且無其他
法律依據者,其利息之請求,應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故如無依據,請更正請求利率為年息百分之5)
二、請釋明欠費明細中第15點得請求新臺幣3,532元之詳細計算式及得請求民國114年1月28日至114年7月27日止之公共電費依據為何?(
租賃契約似從114年7月28日起開始起算)如無法釋明,請具狀更正請求金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