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2278號
債 權 人 德昌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德昌交通股份有限公司因與
債務人許堉維間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德昌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予
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退還所先繳納之新臺幣500元匯票(票號:00000000000)一紙。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之徵收費用標準,支付命令
裁判費應為新臺幣500元,故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