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2405號
債 權 人 王薏晴
債 務 人 鴻瀚興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施春木
一、
債務人施春木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5,905,64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鴻瀚興實業有限公司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5,905,64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算之利息。
三、
上開一、二項
聲請所命之給付,債務人中若有一人向債權人為一部或全部之給付時,其餘債務人於該給付之範圍內
免除給付義務。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