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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1308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3083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債  務  人  詹雅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陸萬陸仟捌佰陸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相對人詹雅萍於民國111年10月11日向聲請人申辦信用貸款(帳號:00000000000),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案經聲請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故相對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   
  註:一、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13083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63329元
詹雅萍00000000000
自民國114年11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2.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