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36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凃傑勛
一、
債務人凃傑勛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98,019元,及自民國113年8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5.61計算之利息,
暨逾期第1期計收
違約金新臺幣400元,逾期第2期計收違約金新臺幣500元,逾期第3期計收違約金新臺幣600元,每次違約狀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3期。
二、債務人凃傑勛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21,731元,及自民國113年9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逾期第1期計收違約金新臺幣400元,逾期第2期計收違約金新臺幣500元,逾期第3期計收違約金新臺幣600元,每次違約狀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3期。
三、債務人凃傑勛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8,318元,及自民國113年7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逾期第1期計收違約金新臺幣400元,逾期第2期計收違約金新臺幣500元,逾期第3期計收違約金新臺幣600元,每次違約狀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3期。
四、債務人凃傑勛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54,043元,及自民國113年10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7.9計算之利息,暨逾期第1期計收違約金新臺幣400元,逾期第2期計收違約金新臺幣500元,逾期第3期計收違約金新臺幣600元,每次違約狀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3期。
六、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七、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