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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138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386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  務  人  陳新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陸萬壹仟伍佰參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聲請人即債權人原名「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以下同)106年1月17日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號函核准,「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107年1月1日與「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合併後將以「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續存銀行(均如證物)在案,法人人格不失其同一性,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陳新部前於民國93年10月26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以下同)120,000元整,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114,622元,及自民國95年05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5%計算之利息。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
    (三)、債務人陳新部前於民國94年12月29日,依據與聲請人簽訂之申請書,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以下同)50,000元整,借款利息於每月29日結算一次;另定明如有一期未依約繳款,即喪失期限利益,並自95年1月29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依年利率20%計算利息及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依年利率15%計算利息,料債務人經多次催討仍未繳納,依約定債務人等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應視為到期。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爰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   
  註:一、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1386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14622元
陳新部
自民國95年5月1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002
新臺幣46908元
陳新部
自民國95年1月29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依年利率20%計算利息及自104年9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14622元
陳新部
無無
002
新臺幣46908元
陳新部
無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