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608號
債 權 人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張鉅亨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90,954元,及自民國113年6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5.41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3年7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第一期計收新臺幣
300元,第二期新臺幣700元,第三期新臺幣1,200元之
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
二、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94,373元,及自民國113年7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5.41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第一期計收新臺幣300元,第二期新臺幣700元,第三期新臺幣1,200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91,679元,及自民國113年7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3.91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8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第一期計收新臺幣300元,第二期新臺幣700元,第三期新臺幣1,200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