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165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659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代  理  人  林岳樺  
上列債權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久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即鴻海奈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四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健康天使股份有限公司得為保證人之相關釋明文件(依公司法第16條第1項規定,公司除依其他法律或公司章 
      程規定得為保證者外,不得為任何保證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