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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165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3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659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代  理  人  林岳樺  
債  務  人  久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即鴻海奈米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     


兼法定代理  
人          盧科源  

債  務  人  健康天使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馮襄芸即馮妍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連帶給付新臺幣17,462,89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

附表:




利息
違約金
編號
本金金額(新臺幣)
利息年利率
利息起訖日
(民國)
年利率
起訖日
(民國)
1

86,674元


2.875%
自113年9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
0.2875%
自113年10月8日起
至114年4月7日止
0.575%
自114年4月8日起
至清償日止
2

93,340元


2.875%
自113年8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
0.2875%
自113年9月8日起
至114年3月7日止
0.575%
自114年3月8日起
至清償日止
3

4,015,000元


2.775%
自113年9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
0.2775%
自113年10月7日起
至114年4月6日止
0.555%
自114年4月7日起
至清償日止
4

849,538元


2.875%
自113年8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
0.2875%
自113年9月8日起
至114年3月7日止
0.575%
自114年3月8日起
至清償日止
5

373,340元


2.875%
自113年8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
0.2875%
自113年9月8日起
至114年3月7日止
0.575%
自114年3月8日起
至清償日止
6

12,045,000元


2.775%
自113年8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
0.2775%
自113年9月7日起
至114年3月6日止
0.555%
自114年3月7日起
至清償日止

註:一、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