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2856號
債 權 人 廿一世紀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林協憲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以下同)54,340元,及自民國114年2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及
違約金5,434元、滯納金500元,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9 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